一起学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8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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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30 21:24


8月1号至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天内连续发布2023年第12号至19号8个公告(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我个人觉得,首先,8个公告以12号公告和19号公告对企业优惠力度最大、关系最为密切: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统一到5%,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次,8个公告将以前类似公告做了梳理,对主要政策做了延续,政策变动不大,但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以前各项政策规定执行期有到2023年年底、2024年年底、2027年年底的,容易让人犯迷糊)。下面我就简炼地总结8个公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部分:

1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最关键,主要有五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延续“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公告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公告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延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公告第五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1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虽然只有短短三条,正文内容也只有区区159字,却是小规模纳税税人的福音。

一、公告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公告明确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主要看企业是否招录退役士兵就业,是否招录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如果有这种情况,再回头仔细学习该文件,享受政策优惠,此处不展开叙述。

13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6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与企业无关,略过。

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18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此种情况尚未遇到或发生过,略过。


(图/文:操雁冰,审核:叶海涛)